稅務總局制發了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降低土地增值稅預征率下限的公告》并解讀
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和國務院常務會議要求,更好發揮土地增值稅調節作用,稅務總局制發了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降低土地增值稅預征率下限的公告》(以下簡稱《公告》)。現解讀如下:
一、《公告》的制定背景是什么?
為保障土地增值稅收入及時均衡入庫,按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》有關規定,稅務部門對納稅人在項目竣工結算前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,按一定比例預征土地增值稅,待項目全部竣工、辦理結算后再進行清算,多退少補。2010年,為更好的發揮土地增值稅預征的調節作用,稅務總局制發了《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》(國稅發〔2010〕53號),規定了預征率下限,除保障性住房外,東部地區省份下限為2%,中部和東北地區省份下限為1.5%,西部地區省份下限為1%。當前,隨著房地產市場形勢變化,不同房地產項目的增值水平發生結構性分化,有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率下降幅度較大,有必要對預征率下限作出調整,以便給各地科學調整預征率預留空間,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。
二、《公告》的主要內容是什么?
《公告》將預征率下限降低了0.5個百分點,除保障性住房外,東部地區省份預征率下限為1.5%,中部和東北地區省份預征率下限為1%,西部地區省份預征率下限為0.5%。
三、《公告》發布實施后各地應如何調整預征率?
《公告》發布實施后,各地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對實際執行的預征率進行調整,需要調整的,由各地稅務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在當地政府的指導下,結合當地房地產項目實際稅負水平等情況,在科學測算的基礎上,確定各類型房地產的具體預征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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